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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巩固提升整治的通知
市建设局
2023-03-28
主动公开
朗读
各县(市、区)建设局,金华开发区、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,局属各有关单位:
为切实压实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,克服麻痹思想,有效遏制亡人事故发生,根据建设部《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》、我局《关于深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》的精神,决定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整治工作时间
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。
(一)第一阶段:3月31日前,宣传发动,企业和项目部开展自查,自查完成后,向属地建设部门申请复查。在此期间,各县(市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,由质安监人员确认自查结果。
(二)第二阶段:4月1日-4月15日,组织各地开展交叉检查,市级同步暗访。
(三)第三阶段:4月16日-4月30日,分析提升管理水平。采取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,针对交叉检查中发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采取分类施策,差异化监管手段,对隐患整治不彻底的企业主体采取惩戒、对查处责任不到位监管部门约谈警示等。
二、整治重点内容
(一)整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。执行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》以及现行标准,关注安全交底、三宝四口五临边”防护设施是否落实。整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,特别是脚手架搭设及拆除,钢结构安装、玻璃幕墙施工、外墙门窗安装和吊篮等悬空作业环节,要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。企业和项目部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必须将高处作业作为检查要求,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。
(二)整治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安全。加强对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管理,加强对起重机械基础、加强节、标准节质量检查,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时,是否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方案。塔式起重机是否安装超载断电控制设备,起重机械操作吊装严格执行规范,垂直运输机械的各项安全限位装置是否灵敏有效。
(三)整治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。安全生产教育体制机制是否完善,“班前安全交底”会议制度是否严格执行,关注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,突出临时用工人员、普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,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,细化检查一线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、非正常工作时间擅自作业行为的查处。
(四)整治监理人员的履职管理。是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,强化监理单位到岗履职检查,突出对“三宝四口五临边”、危大工程、起重机械高、高处作业、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监理,认真做好监理记录。
(五)整治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。在隧道、涵洞、地下管沟、水池、水井地下室内及地下室有限空间作业,是否严格执行审批、安全培训、“先通风、再检测、后作业”的三原则程序,实行标准化、流程式施工,全程旁站巡视。同时,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教育、自救和互救能力是否得到落实和提升。
(六)整治汛期恶劣天气环境下的作业安全。针对雨季汛期恶劣天气建筑施工的特点,加强事前预防。一是检查宿舍雨汛管理,防止漏电触电。二是检查应急预案建设,做好装备、物资、队伍、等各项应急准备,确保极端天气下施工人员安全。三是检查项目执行相关设备操作规定,禁止塔吊驾驶员、吊篮作业人员等在恶劣天气下违规作业。四是临山邻水项目需要观测相关数据,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。
三、整治工作要求365bet安卓中文客户端_office365 登录_谁有365体育投注网址
(一)事故预防责任落实落地。各县(市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“三管三必须”的原则,全面持续深入地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巩固提升整治,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。落实检查责任,以“逐企业、逐项目、逐设备”的标准,逐项检查“四张清单”等制度执行情况,做好台帐记录,确保巩固提升治理出成效。交叉检查完成后,县(市、区)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隐患,落实整改,按期销号,形成闭环。
(二)推进各项制度落实落地。各县(市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深化对巩固提升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,将企业负责人每季度1次带班检查、应急演练、“晨会(班前)安全教育”、“红黄牌”、“两场联动”等制度迅速部署落实到各项目的管理中,形成常态化机制,确保制度落实到位、责任到人。
(三)隐患排查处理落实落地。各县(市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市建筑施工领域、四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、“遏较大”行动等工作,强化对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行为检查,强化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,综合运用信用评价、重点问题“七张清单”挂牌、行政处罚、行刑衔接等措施,提高执法刚性和时效,对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,对问题隐患较多的企业和项目提高检查频次。
(四)推进整治措施落实落地。在本轮专项整治中,各县(市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报送相关重大隐患及突发事件,认真做好问题隐患的汇总归类,善于总结经验。深化和创新机制,按照要求报送重大隐患清单处理意见及其他整治工作数据信息,巩固排查整治成果,在日常管理中持续关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。
各县(市、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4月20日前,将集中整治情况总结、报送至市建设局建筑业处。联系人:吕凯,15067978354(浙政钉同号)。
附件:《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》建办质函〔2023〕8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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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3月24日